本人在2012年2月27日正式向北京市密云县溪翁庄镇政府信访举报,东智西村书记杨立君与开发商胡明杰,在2009年签订违法土地合同。在同一块土地上,同一个开发商,【违法荒地大合同50年内】包括了所有【合法土地小合同19年】,(开发商董事长翟永军,51766网站董事长),镇政府是在千方百计保护违法合同,违法人员。镇政府和有关部门:用合法有效19年小合同,掩盖违法50年大合同。用申请审批土地流转19年的手续,掩盖违法荒地50年合同手续。所有问题本人愿意与镇政府和有关领导对质。【用合法掩盖违法】
镇政府主要领导推诿扯皮6个月后,镇政府组织,8.15日在会议室,镇政府.信访办,村书记,开发商,三方经过有好协商决定。原【大合同】是【荒地】租赁合同书一字不改。做出欺上瞒下,欲盖弥彰,的【补充协议】。
补充协议中为什么1.要注明:【荒地】合同合法有效。2.要注明:是根据农民(举报人)种植习惯叫做旱地,将荒地合同中荒地变更为旱地。补充协议等于废纸一张。
镇政府:农民签订的1998年至2027年老合同,有密云县档案馆档案,有密云县土地局公开信息,有土地法,有合同法。为什么补充协议中不注明:是根据法律.法规做出的补充协议?。任何人的习惯不受法律保护。在一个合同问题中,中国的法律,是保护合法有效的,还是保护农民习惯的。几年后根据农民习惯做出补充协议,还有效吗?如果农民习惯把耕地叫做荒地,是不是可以搞建设开发,镇政府不是按照法律法.规办事,是按照农民习惯办事。有法不依,有章不循,按照习惯的补充协议就是一张废纸。
【小合同】是土地合同19年,【大合同】是荒地合同50年,事实【大合同】地理位置,四至,包括了所有小合同。
(2)就在镇政府推诿扯皮期间,镇政府办事员劝说和解,开发商找过我,也威胁过我,他说撤销举报,不在举报我们,合作是多赢,不合作是几败俱伤。后来还有东北人.社会人多次找我,要求和解,叫我撤销信访举报违法合同,给我的条件是,开发后的建筑工程,我没有同意。本人向镇政府说明,和解可以,但是得有一位镇政府正式职员参加,镇政府不同意。说你们怎么谈不管,说合镇政府没有关系,致此和解不成,学生在家门口被陌生人打伤。
(3)8.4日小孩被打,8.15日镇政府决定,骗人的补充协议,8.16日后去县政府信访办复查,信访办不受理,8.24日去县政府门口上访,县公安局认定,扰乱公共秩序,【违法】停车5分钟,被拘留所请去5天。去北京市上访派出所民警【要求】不能去。因为被拘留过说是有违法记录人员。【不满意镇政府答复》说你去,县政府信访办不受理,》说你去,密云县土地局,》说你去,密云县经济管理站,》说你去,镇政府以答复》接近一年,转了一大圈,就是没.人.管】
以上所述事实,有全部证据,没办法向您们请求依法解决:撤销违法合同,按照申请审批签订合同,拆除违法建筑,追纠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。
此致
敬礼
杨金利 年 月 日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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